
妻子在半年内累计打赏主播20万元,丈夫认为妻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平台未尽监管责任,将直播平台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充值款。
林先生与程女士是夫妻。林先生发现,程女士半年内通过个人支付宝向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在线语音聊天平台累计充值逾20万元,还透支了个人信用贷款。充值款全部兑换为平台“金币”用于打赏主播,累计打赏3千余次、涉及主播百余人。起诉时,“金币”已全部消耗完毕。
林先生表示,程女士未经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数额巨大导致家庭陷入经济困境,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同时他认为主播存在诱导打赏行为,平台未尽监管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科技公司辩称,程女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注册账号、确认服务协议及充值打赏均系真实意思表示,应自行担责。平台已按约提供技术服务,无诱导消费等违法行为。充值打赏呈现小额、多次、长期特点,未超出一般家事代理权范畴,平台作为善意第三人应受法律保护。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网络服务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程女士自愿注册账号、确认服务协议,向平台充值换取“金币”,平台提供虚拟礼物兑换、打赏互动等服务,无证据证明平台存在违约行为,且“金币”已全部用于打赏,服务合同已履行完毕。程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独立判断消费行为的认知和能力,自主完成全部操作,行为应认定为自愿实施。林先生称程女士受主播诱导,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无义务审查款项来源及配偶是否同意,无证据证明平台或主播明知程女士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仍接受打赏。
法院驳回了林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广州互联网法院法官黄颖慧表示,随着直播行业的蓬勃发展,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大额打赏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此类案件涉及夫妻财产权益保护、网络服务合同履行、平台责任界定等问题。用户支付金钱兑换虚拟代币,核心目的是获取平台技术支持、互动机会及主播娱乐服务、精神满足,打赏金额直接影响主播收入排名和平台流量竞争力,具有明显的消费属性。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打赏服务属于“信息和娱乐的消费服务”。
本案明确了夫妻一方大额打赏的权利救济路径。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但夫妻之间就民事行为范围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若遇类似情况,财产权益受损方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向实施打赏行为的配偶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若有充分证据证明主播存在诱导、欺诈等违法情形,也可直接向主播主张返还相关款项。
直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落实相关政策法规,健全账号注册、资质审核、日常管理等制度要求,对主播的行为进行合理监管,防范恶意诱导消费、欺诈等违法行为。本案判决既保护了网络服务行业的正常运营秩序,也明确了平台方的责任边界,引导平台进一步规范主播管理和打赏服务,推动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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